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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元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无  作者:admin  时间:2014-04-01 21:00:43

  新制定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第一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颁布实施后,在我省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标准上将不再有区别,实行“同命同价”。

  新条例终结“同命不同价”

  据交警支队一位负责人介绍,在此之前,根据甘肃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所获赔偿根据其身份,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居收入计算,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所获赔偿相差4倍左右。随着社会发展,交通事故赔偿“同命不同价”被社会人士和法律界所争议。而新的《条例》明确规定,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本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按照被抚养人经常居住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这就意味着,今后我省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标准上将不再有区别,实行‘同命同价’。”这位负责人说。

  校车喷涂统一标识并享受特权

  另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新的《条例》还强化了今后对校车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校车,应当经当地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领取校车标牌,在车身喷涂统一标准的校车外观标识和车属单位名称。校车应当保持安全性能良好,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而《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在行驶中遇到校车或者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校车时,驾驶人应当让行。”同时还明确规定,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的,对驾驶员罚款1000元;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人罚款5000元。

  这位负责人说,新的《条例》首次明确校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享有的种种“特权”,并对校车管理作出细化规定。   新规规定行人故意撞机动车负全责

  《条例》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在禁止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5%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至50%的赔偿责任。但交通事故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位负责人表示,新《条例》为了更好地保护行人权益,交通事故后,还对机动车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比例作了适当的调高。

  肇事送伤者入院后“闪人”仍视为逃逸

  针对现实工作中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是难点问题,《条例》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具体情况作了规定,便于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对逃逸案件的界定。机动车驾驶人肇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报案后不及时抢救伤者或者保护现场,逃离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未报案或者未留下真实联系信息离开的;在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新《条例》将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据介绍,新《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设置,公共停车场和公交场站建设,以及占用、挖掘道路等也作出了规范要求。此外,条例还重点对政府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职责,对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日常监管和职业道德教育,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运用联网联控系统实施联合监管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三调联动”机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的自律等作了规定。交通警察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个原则细化罚款幅度标准

  另据该负责人介绍,新《条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权,对罚款的幅度细化了标准,对涉及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其他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在确定具体的罚款标准方面,主要坚持了以下三个原则:对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从严管理、从重处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罚款幅度的上限或者中上限设定处罚。如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当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我省在制定的条例中,对上述违法行为确定了4000元的罚款标准;对轻微的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体现教育为主的原则,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有可能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必须罚款的行为,考虑到我省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大部分按中低限设定罚款数额。如对未取得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仍驾驶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当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条例规定处500元罚款。

  另外,新《条例》还规定,驾驶员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看电视的,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休息少于20分钟的,将一律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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